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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39万元!龙岩一地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火狐官网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4-02-28 17:32:16

  原标题: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3.9万元!龙岩一地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连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公安局、总工会和隔川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连城县隔川镇联益村大桥坑山场疫木采伐“2·2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联的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连城隔川连城县翔林木业有限公司“2·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致使企业安全管理缺失、安全培训缺失、工人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4月20日该公司工商登记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星星,股权结构变更为:陈世洋占比90%、陈星星占比10%。目前,该公司经营状态存续。

  金安公司在福建省连城县设有办事处,负责管理公司在连城县辖区内的山场。该办事处聘有1名负责人、2名管理员和16名驻村兼职护林员,但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经他人介绍,陈世洋将疫木采伐项目中的伐木、造材、集材、归楞、装车作业劳务分包给曾庆兴,双方只达成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陈世洋自己负责集材道的修建和木材运输。之后曾庆兴又与何桂芬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由何桂芬负责请工人“溜山”作业,自己负责请工人伐木和装车作业。曾庆兴又联系到曾俊杰,让其找工人伐木。最后,曾俊杰找了华剑峰、刘在祥,通过刘在祥又找了华崇坤、吴金南和吴运其一起伐木作业。

  经调查,翔林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将松疫木采伐项目中的伐木、造材、集材、归楞、装车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关键作业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同时未将作业工人纳入公司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所承包的采伐项目失管。

  经调查,金安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连城办事处及公司名下的山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未明确公司连城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连城办事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将此次松疫木采伐项目发包给翔林公司,未对翔林公司是不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实,未与翔林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翔林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翔林公司在承包项目山场作业(集材道修建、伐木等)进行安全检查。

  2023年2月24日7时许,刘在祥、吴金南、华崇坤、吴运其到隔川镇联益村大桥坑山场采伐松疫木,四人分开各自单独使用油锯伐木作业。11时25分许,刘在祥、吴金南、华崇坤聚集到事发山坡坡顶集材道休息并准备午饭,吴运其继续在事发山坡半坡处使用油锯伐木。11时30分许,刘在祥等三人看到半坡处一棵松树往山坡上方向倾倒,油锯声随即停止,三人大声呼叫吴运其,但无回应,于是沿着集材道往下走到吴运其作业的半坡附近,看到其已躺在一伐倒松木边上。三人急忙从集材道下到事发地,发现吴运其已处于昏迷状态。后吴运其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地为连城县隔川镇联益村大桥坑山场,位于林业基本图004林班03大班010小班,经度:116.725,纬度:25.769。事故现场处于较陡的山坡上,其东侧为山坡和树、南侧为往上的坡路、西侧为山坡和路、北侧为通往山外下坡路。现场四周生长有大量灌木和散落倾倒的树木(因集材道修建造成),现场遗留有油锯一把(未见异常),柴刀一把(未见异常),竹制头盔一顶(头盔顶见破损痕,头盔盔檐处及头盔内侧见血迹),油锯东侧0.30米处一直径约0.55米的锯断松木向山坡上方向倾倒,断端处置地,距离树桩约2米。树桩断面平滑、齐整。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吴运其,男,出生日期:1982年10月19日,身份证号码:350*************32,住址: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新南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曲溪乡黄胜村,职业:伐木工人。

  刘在祥、吴金南、华崇坤三人在发现吴运其倒地昏迷后,连忙将其往下坡方向抬至集材道上,刘在祥通过电话将情况告诉曾俊杰,曾俊杰叫其找在附近山场的何桂芬帮忙。随后,刘在祥找到何桂芬以及4名工人,一起将吴运其抬到何桂芬的车上送往医院抢救,在车上刘在祥拨打了120急救。

  12时47分许,吴运其被送入县医院急救中心抢救,13时04分,吴运其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赶到的吴运其亲属在询问了相关情况后,于14时24分拨打110报警。

  经有关部门调解,事故涉及企业及个人未能与吴运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吴运其家属已委托律师对事故涉及企业及个人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14时24分许,连城县公安局隔川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民警与报警人联系后赶至医院了解情况,于14时45分许电话通知隔川林业站。隔川林业站负责人在电线分向隔川镇和林业局领导汇报。隔川镇和林业局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随即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并安排工作人员到县医院安抚家属。

  死者吴运其未经过专业和安全技术等岗前培训并掌握伐木工(机)具的使用技术就进入伐区进行伐木作业,违反伐木安全规程,使用油锯伐木时违规单独作业,未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帽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对自身所处的位置研判错误,伐木过程中未能正确判断树木伐倒方向,致使头部被所伐倒树木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1.翔林公司,未实施制定本次采伐项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能将伐木作业工人纳入公司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安排采伐作业监督员和安全检查员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伐木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采伐项目无实质管理,项目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2.金安公司,未与翔林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人员到伐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名下山场和疫木采伐项目疏于管理,导致存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

  连城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为连城县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依据2022年和2023年林业局印发的《连城县林业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负有指导、监管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疫木的采伐及加工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经调查,至事发前,该站未对疫木林权单位金安公司和疫木采伐单位翔林公司就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疫木的采伐进行指导、监管。2022年在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工作时,有要求隔川林业站向金安公司开具《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运输、除害处理管理告知书》,但未明确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的安全生产工作。

  连城县森林资源工作站为连城县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依据2023年林业局印发的《连城县林业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负有监管木材采伐(不含国有林场采伐)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调查,该站依法对该伐区签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要求隔川林业站向金安公司开具《连城县林木采伐告知书》。《连城县林业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连林安〔2023〕2号)于2023年2月2日印发后至事发前,该站未对疫木采伐单位翔林公司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县林业局隔川林业站为林业局下属派出事业单位,依据2022年和2023年林业局印发的《连城县林业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负有监管辖区内的林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经调查,该站有向金安公司开具了《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运输、除害处理管理告知书》和《连城县林木采伐告知书》,并与金安公司签订了《林木采伐安全合同书》,已落实金安公司签订《连城县林业行业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及翔林公司负责人陈世洋签订《连城县林业行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2022年12月8日、12月21日、12月23日和2023年2月21日上午,隔川林业站有安排工作人员到联益村大桥坑、白叶坑、脚盆寨山场进行伐区采伐巡查,但未对翔林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做监督检查。

  事故发生地点属连城县隔川镇辖区,镇党委、政府明确了镇领导班子的分工,制定了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2023年1月16日召开了镇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会议,2023年2月6日、2月20日召开的会议均有强调安全生产工作。2023年2月21日下午,镇分管领导、林业局领导、隔川林业站工作人员与江西金安公司管理人员在隔川林业站办公室协调联益村大桥坑、白叶坑山场伐区采伐事宜时,有要求企业做好伐区安全生产工作及依法依规采伐。2023年2月22日,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林业站察看林业森林防火及松材线虫采伐相关工作时,对伐区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2022年至2023年2月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工作时不够全面,防治性采伐安全生产措施未落实到位。

  1.吴运其,群众,自身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第五十八条[2]的规定,在明知其未经过专业和安全技术等岗前培训并掌握伐木工(机)具使用技术的情况下就进入伐区进行伐木作业,使用油锯伐木时违规单独作业,未严格遵守伐木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未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帽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情况,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陈世洋,群众,作为翔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松疫木采伐项目的实际投资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3]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4]的规定,依法处罚。

  3.傅世辉,党员,连城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站长,负责指导、监管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疫木的采伐及加工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在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工作中,未明确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指导、监管疫木林权单位金安公司和疫木采伐单位翔林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4.林荣标,党员,连城县森林资源工作站站长,负责监管木材采伐(不含国有林场采伐)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此次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工作中,未对木材采伐单位翔林公司做安全监督检查,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5.江长胜,党员,连城县林业局隔川林业站站长,负责监管辖区内的林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在此次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工作中,有部署并安排人员到涉事伐区开展巡查,但对翔林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林业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1.翔林公司未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要求,在森林采伐作业前对伐木工人进行专业和安全技术等岗前培训,未配备采伐作业监督员和安全检查人员等森林采伐作业关键岗位人员,未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为伐木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5]、第二十八条第一款[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第四十五条[8]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9]的规定,依法处罚。

  2.金安公司违法将松疫木采伐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翔林公司,未与翔林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翔林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翔林公司在伐区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10]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连城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11]的规定,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罚。

  3.连城县林业局在2022年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工作时,未明确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金安公司和翔林公司是否履行所承诺的安全生产职责检查不到位,对森林采伐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连城县林业局向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隔川镇党委、政府2022年至2023年2月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工作不全面,防治性采伐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隔川镇党委、政府向连城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森林采伐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翔林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并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要严格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对伐木工人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开展专业方面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工人进入伐区开展疫木采伐工作。三是要按规定配置采伐作业监督员和安全检查人员等森林采伐作业关键岗位人员,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四是严禁将松疫木采伐项目中的伐木、造材、集材、归楞、装车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关键作业岗位施工劳务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劳务分包时要将作业工人纳入公司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二)金安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明确公司连城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二是采伐项目外包时,应严格核实承包单位是不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三是要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要与承包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三)连城县林业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法律规定,切实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是要对本行业尤其是涉及森林采伐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做全面摸底排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跟踪落实,闭环管理,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有很大效果预防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加强对伐木等危险作业的重点监管,尤其是要检查森林采伐企业临聘的伐木工是否熟练掌握伐木安全规程和伐木工(机)具使用技术。四是要及时督促翔林公司和金安公司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隔川镇党委、政府要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促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一是要举一反三,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专项行动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二是要适时专题全面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工作,加强与县林业局和林业站的沟通联系并接受业务指导,加强对辖区内山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巡查,确保安全生产和维护地方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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