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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和被告梁某、冯某系同村居民。因建筑小组公路,需求砍掉冯某栽培的李子树,2020年4月27日,梁某用自己的电锯帮冯某砍树,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王某路过冯某家。树木砍到一半时,二被告约请王某帮助扶住李子树,王某便欣然前往帮助,但梁某操作电锯不小心将王某左腿锯伤。因和谐补偿事宜,两边未获得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冯某辩称,王某遭受的危害是梁某形成的,应当由梁某承当悉数补偿职责,自己与王某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且王某受伤后,自己现已尽到了补偿职责,垫支医疗费用2000元。王某在职责帮工时,没做好安全维护的办法,躲避不及时,导致受伤,王某也应该承当部分职责。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以为,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危害的,由第三人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本案中,原告王某是职责帮工人,被告冯某是被帮工人,被告梁某是实践侵权人。因而被告梁某应当对原告王某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又由于被告梁某也是无偿为被告冯某砍树,被告冯某作为实践受益人也应当对原告王某的受伤承当恰当的补偿职责,别的原告王某在帮工时未尽到慎重留意的职责,存在必定过错,故本身也应该对受伤的丢失承当必定的职责。
根据以上现实,对原告王某受伤的丢失,法院裁夺原告王某自己承当10%的职责、被告冯某承当25%的职责、被告梁某承当65%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