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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常环武行罚﹝2022﹞102号和常环武行罚﹝2022﹞100号处罚决定书,常州创益喷涂有限公司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处罚共28.5万元。
信用中国(江苏常州)官网载明,2022年4月8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做现场检查:
1.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礼嘉镇新辰村从事喷涂、喷塑加工项目的生产。经调查,该单位上述项目环评材料中要求喷漆工段使用水性油漆,但自2022年3月起,实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油性油漆,并使用稀释剂对油漆进行调配,生产的基本工艺出现重大变动。该单位喷涂项目生产的基本工艺出现重大变动,未重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投产。
2.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礼嘉镇新辰村从事喷涂、喷塑加工项目的生产。该单位上述项目喷漆工段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废气产生,喷漆线东侧两只喷台分别配套建有一套水帘吸附+水喷淋+活性炭+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西侧喷台配套建有一套水帘吸附+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经调查,该单位上述项目环评材料中要求喷漆工段使用水性油漆,但实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油性油漆,并使用稀释剂对油漆进行调配,生产的基本工艺出现重大变动。该单位喷涂项目生产的基本工艺出现重大变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记者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