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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2件案件入选最高院这批典型案例

来源:火狐官网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4-08-13 20:35:52

  昨天(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16件典型案例,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高院相关负责人线日,长三办牵头在上海召开了(点击文字了解详情),这次联席会议的一个主要任务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研究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具体举措。会上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家高级法院院长会签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发布工作“一体化”备忘录》,标志着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格外的重视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非消极作用。习指出,一个案件胜过一打文件。特别是典型案例中蕴含的前沿问题、审判思路、裁判观点、理论思想和逻辑方法,不仅有助于方便法官统一裁判尺度,做到类案类判,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满足人民群众一直增长的法治需求、诠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且无可替代的作用。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和典型案例,产生了非常积极正面的舆论反响。2022年10月,举世瞩目的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门就“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水平发展”进行谋篇布局,深刻指出要“坚持以推动高水平发展为主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这为人民法院立足新发展格局,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重大战略,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部署了新的工作任务。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长三办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高级法院联合举办本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典型案例。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观测或说明物体的形状和结构制作的立体作品。构成模型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在造型设计上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体造型。案涉商品以组件配以详细安装说明书,按照说明书步骤图能够搭建成与所附图样一致的立体造型,属于“以有形形式固定”,故构成模型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商品侵害著作权人对模型作品享有的发行、复制等权利的,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费希尔技术公司从事“fischertechnik”创意组合模型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自2000年起,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大多数都用在大学生创新教育的教学实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4年,费希尔技术公司推出“MECHANIC+STATIC”慧鱼创意组合模型包。2006年起,费希尔技术公司授权案外人为其代理人。

  费希尔技术公司的案涉权利商品有内、外两层包装,外层包装正面含有“fischertechnik”标识,下端标注有“慧鱼创意组合模型”字样等。外包装侧面还载有“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慧鱼赛区专用器材”字样等。内层包装正面印有“MECHANIC+STATIC 30 MODELS”,侧面印有“fischertechnik”等字样。内附两大盒拼装组件及安装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首页背面及第一页展示有30幅搭建完成后的不同静态模型展示图。第2-3页为102幅拼装组件的展示图,第4-5页为一些特定组件的基本拼装方式配图及说明,第6-122页则为共30种静态模型的具体搭建步骤配图详解,每一步展示有所需搭建组件的样式及数量、组装的方位和顺序,以及该搭建步骤完成后的组件拼装状态。盒内的全部拼装组件以红、黄、黑三色配色为主。

  雅讯科技公司生产、东方教具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创意组合模型-结构与机械原理组合”,外盒展示有拼装组合完毕后的桥梁模型图片,右下角标注有“30 MODELS”,外盒表面并未注明制造商。内含装配手册,其中第1-2页展示有已搭建完成的30种静态模型图,第3-4页为材料清单,共展示有103幅拼装组件展示图,第5页为一些特定组件的基本拼装方式配图及说明,第6-120页为30种静态模型的具体搭建步骤配图详解。在2014年春季和秋季全国高教仪器设施展示会等展会上,东方教具公司的参展展位多处标注了“创意组合模型系列”的文字,展会宣传册分为“创意组合模型”“教育机器人”及“工业仿真模型”三个部分,内页载有大量组件拼装模型。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还共同向一审法院提交若干种以组件拼装方式来进行搭建的模型类商品,这些模型的配色多含有红、黄、黑三种配色。

  费希尔技术公司认为,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立马停止侵害费希尔技术公司享有的慧鱼创意组合模型之机械与结构组合包中立体作品、安装说明书里面的产品图及示意图的著作权;二、立即销毁案涉“创意组合模型-结构与机械原理组合”中的全部拼装组件及装配手册;三、立马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并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合理开支等共计99.5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6)沪0104民初24421民事判决:一、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的复制、发行,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署名权之侵害;二、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合理支出合计16万元;三、驳回费希尔技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费希尔技术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8)沪73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费希尔技术公司30种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四、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币7.5万元;五、驳回费希尔技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记载在权利商品“机械与结构组合包”安装说明书里面的102幅拼装组件图、30种组件拼装步骤图、30种静态立体造型图,构成图形作品。被控侵权的涉案商品“结构与机械原理组合”装配手册中记载的100幅拼装组件图、30种组件拼装步骤图、30幅搭建完成后的静态立体造型图,与相应的涉案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两被上诉人复制、发行装配手册,侵害了费希尔技术公司享有的涉案图形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对此,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持异议,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未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30种立体造型是不是构成模型作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原意理解,构成模型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一定要有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如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智力创作等;二是具有独创性,精确地按照特殊的比例对实物进行放大、缩小或按照原尺寸制成的立体造型仅是实物的复制品,模型作品应当是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特殊的比例制成,但在造型设计上一定要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体造型。首先,30种立体造型系抽象于现实中的机械、工程结构,现实中存在与之相对应物体或者结构,但又不完全是复制实物,而能展示实物所蕴含的机械原理和物理结构。其次,设计者通过对现有机械及工程结构可以进行选取和提炼,抽象和简化,在创作过程中对立体结构可以进行了取舍、浓缩、抽象,展示科学和技术之美,在布局、结构安排、搭配组合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和安排,具有独创性。最后,运用组件,按照说明书步骤图能够搭建成与安装说明书所附图样一致的具有实物形态的30种立体造型,即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综上,涉案30种立体造型均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模型作品构成要件,并各自独立于图形作品构成模型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未经费希尔技术公司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侵犯了费希尔技术公司对30种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诉侵权商标标识是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商品商标使用,承载该标识的物质载体为服务工具还是商品包装、容器,是判断的重要依据。载体属于服务工具的,应当认定相应商标标识是在服务上使用;载体系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则应当认定相应商标标识是在商品上使用。

  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里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经核准注册第17051350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经核准注册第17792722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经核准注册第22777743号商标。茶里公司的业务渠道包括互联网销售,酒店、航空、企业、餐饮等大客户,商超零售,零售体验店。茶里公司开设的茶里店铺,店招、饮料杯均标注商标,在天猫商城销售袋泡茶等商品,商品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有、商标。

  案外人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世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25228521号“茶里茶里”商标。2018年10月27日,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帐篷出租。2017年9月19日,品世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博公司)招商推广使用。

  ”,宣传招牌、饮品单标注“”,饮料杯、包装袋标注“”,店面装潢标注“”或“”,茶里公司代理人购买了红茶拿铁、柠檬星空、春兰茉莉绿茶等7杯茶饮。2018年6月22日,茶里公司代理人至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115-14号的店铺,该店铺的店招标注“”,宣传招牌、特许加盟店标牌标注“”,饮品单、饮料杯、包装袋标注“”,店面装潢标注“”或“”,茶里公司代理人购买了黄金乌龙雪顶、台式黑糖奶茶、春兰茉莉绿等8杯茶饮。

  2018年7月,另案认定上述两店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字母chali的行为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一、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三、驳回原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被诉行为侵害茶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被诉标识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对于经营场所装潢、商品包装等有统一的要求,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店招标注“”,宣传招牌、特许加盟店标牌标注“”,店面装潢、饮品单标注“”或“”,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表明提供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的是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权利商标中第22777743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相同。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饮料杯、包装袋均标注“”,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销售的红茶拿铁、柠檬星空、春兰茉莉绿茶、台式黑糖奶茶等饮料,分别与权利商标中第17051350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无酒精果茶、奶茶等商品,第17792722号注册商标核定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关于被诉标识、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将被诉标识、权利商标在隔离状态进行比对,首先,两者标识均包含字母chali,字母排列顺序相同,相关公众对两者的呼叫相同;其次,判断两者是否近似,还应当考虑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案证据显示茶里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的经营活动使用权利商标,使权利商标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对于茶里公司在核定的涉案相关商品、服务上使用权利商标有了一定的认知,当被诉标识使用在相同的商品、服务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

  燊博公司认为,饮料杯和包装袋属于服务工具,所使用的标识系对服务商标的使用,不涉及侵害涉案商品商标的专用权。茶里公司认为,饮料杯和包装袋是商品包装,标识的使用属于在商品上使用;即使从服务商标使用来考量,燊博公司主张的服务也与其商品商标注册类别构成近似。法院认为,对于被诉侵权饮料杯和包装袋上的标识是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的判断,主要根据对该标识物质载体系服务工具还是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判断。涉案特许经营项目中的店铺在提供现制餐饮服务过程中所售卖的茶饮料是一种可以带离经营场所的商品,经营中用于点单的饮品单属于典型的服务工具。若是设有堂吃,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碗或杯也可以列入服务工具范畴,但被诉侵权饮料杯和包装袋是随所售卖茶饮料一起提供的,且该类商品外带或外卖居多,故茶里公司主张系商品包装与其作用更为匹配,饮料杯、包装袋上的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二)燊博公司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中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燊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茶里茶里chali”“茶里chali”的头像、二维识别码核心部分,燊博公司运营微博的头像均为“”,其中的文章主要是对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宣传推广。燊博公司运营的“茶里官网”的网页上方标注“”,网站内容也主要是对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宣传推广。上述被诉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表明提供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的是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权利商标中第22777743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相同,因此与第22777743号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三)燊博公司主张品世公司申请第25228521号商标时涵盖茶馆、咖啡馆等服务,其经授权在涉案特许经营项目中使用被诉标识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首先,行政主任机关初步审定公告时,核定该商标的使用服务项目仅有帐篷出租,故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的商品、服务不在该商标的核定应用限制范围内;其次,该商标为“茶里茶里”文字商标,而被诉标识或单独使用拼音字母chali,或将茶里文字与拼音字母chali组合使用,与该商标核定样式存在很明显差异;最后,品世公司在授权书中明确告知燊博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改变该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故燊博公司引用该商标作为合理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燊博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燊博公司在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中使用被诉标识,通过信息网络对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推广宣传,并作为特许方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诉标识,对加盟店装潢、商品包装等使用被诉标识作出统一要求,故应就法院认定的涉案全部侵犯权利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停止涉案全部侵犯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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